法律规定的增资持股限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控股股东增持规定内容如下:大股东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均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但并未规定大股东减持股份会有什么惩罚。相关政策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百分之二的,可以先增持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股东增持是占比较大的股东继续买入股票,增加股票的持有数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大股东在增持期间和法定期限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监管部门视为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自有股份,稳定市场信心的一项措施。首次增持日,增持股东必须将增持情况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于次日发布相关公告。一、购买公司股权的方法包括:1、公司购买股权要先调查并了解被要购买的公司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情况;2、然后向该公司的部分股东或者全部股东发出购买的意向;3、再编制收购报告书、作出提示性公告;4、最后依依照律法与被收购公司达成收购股权的协议,办理变更登记,等待审核完成。二、公司股权变更的流程主要包括:1、公司内部股东进行协商;2、以书面的形式来征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会直接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3、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其实这个步骤和第2步可以一起解决,例如通过召开股东会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但因为这两个步骤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所以需要单独列出;4、签订股权转让的协议;5、公司对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其中包括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公司的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及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相应的变更记载;6、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相关政策是,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年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的,可以先增持股份,再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12个月内,大股东增持比例超过2%的,仍需申请豁免后方可增持。上海证券交易所还规定,实施增持计划时,大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所持公司股份,卖出后6个月内不得再买入。违规者的收入属于上市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大股东在增持期间和法定期限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但《指引》并未明确大股东不履行计划将采取何种处罚措施。上述两条规定的出台,被监管部门视为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自有股份,稳定市场信心的一项措施。根据指引,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年内增持股份不超过2%的,可以申请免除要约收购义务。12个月内,大股东增持比例超过2%的,仍需申请豁免后方可增持。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规定,首次增持日,增持股东必须将增持情况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将于次日发布相关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2条明确规定: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 针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装入资产或者业绩承诺及增持股票计划等行为,因客观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未履行承诺的,即使是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豁免,对于未投赞成票的投资人,只要因未履行承诺造成损失的,均可以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第1种观点: 增资持股,是指在企业效益提高时,个人按贡献大小,从增量之中获得相应股权。增资持股的适用范围的限制是:一般来说,增量持股适用于那些处在上升阶段、具有一定盈利前景的企业。如果一个企业已经处在衰退期,或缺乏盈利能力,就没有增资扩股的必要和可能,能不缩股就不错了。对于我国大部分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国资委的当务之急是如何选拔和使用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企业家,通过管理、技术和观念的创新使企业焕发生机和活力。不解决人的选拔和使用问题,任何股权激励都是缺乏弹性的。一、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是否是国企呢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都不是国企,非自然人投资是指一个公司的投资者不是自然人,可能是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投资主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前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前两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二、并购方式包括1、用现金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使用现款购买目标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全部资产,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2、用现金购买股票。是指并购公司以现金购买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3、以股票购买资产。是指并购公司向目标公司发行并购公司自己的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资产。4、用股票交换股票。此种并购方式又称“换股”。一般是并购公司直接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股票以交换目标公司的大部分或全部股票,通常要达到控股的股数。5、债权转股权方式。债权转股权式企业并购,是指最大债权人在企业无力归还债务时,将债权转为投资,从而取得企业的控制权。6、间接控股。主要是战略投资者通过直接并购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来间接地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7、承债式并购。是指并购企业以全部承担目标企业债权债务的方式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8、无偿划拨。是指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作为国有股的持股单位直接将国有股在国有投资主体之间进行划拨的行为。有助于减少国有企业内部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带有极强的政府色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控股股东增持规定内容如下:大股东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均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但并未规定大股东减持股份会有什么惩罚。相关政策是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百分之二的,可以先增持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3种观点: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法律对增资持股的适用范围的限制有: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有限公司增资流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企业的经济实力增强,并可以用增加的注册资本,投资于必要的项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增资扩股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顺序是什么?公司收益的分配顺序为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支付股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