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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质证阶段还可以举证吗

2024-12-23 来源:芒果宠物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与双方当事人利益相关的证据,都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自认证据、自然规律定理、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等证据都不需要质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一、质证是什么意思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二、质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哪些质证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1、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无须进行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审中对此说明。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已经认可的证据即表明当事人双方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没有异议;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3、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4、质证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也可以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对一组有关联的证据一并予以质证。当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分别围绕其诉讼请求逐个予以质证。法庭应当将当事人的质证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已经质证的证据一般不得重复质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举证质证方法是: .1.证据提出的主体是否合法,民事诉讼证据提出的主体是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当事人包括其诉讼代理人; .2.证据提出的时间是否合法,法院指定时不得少于三十日,时间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3.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方式是否合法;4.证据取得是否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共公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举证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第3种观点: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质证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质证规定是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证据不足的认定方法是什么?1、个别判断,逐个审查。即要对案件的每一个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紧紧抓住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标准,也就是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项标准,加以权衡,不符合标准的应视为证据不足;2、运用比较、鉴别、分析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没有得到排除,即可视为证据不足;3、实物检验的方法,又称实物验证法则。按照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案件中所有的言词证据,都要有实物证据验证。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做为新证据提交二审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时不知道该证据的存在,而是在一审开庭后才获知的。但是你的案件中一审已经有书面材料以及录音作为证据,二审时法院很难采纳。但是有些法官认为程序公证需要服从实体公证,如果证人证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有决定性证明力度的,也会予以采纳。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 “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一审阶段的新证据、二审阶段的新证据。一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1)一审庭审程序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此外,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庭审后提出的证据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是不可以做为新证据提交二审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时不知道该证据的存在,而是在一审开庭后才获知的。但是你的案件中一审已经有书面材料以及录音作为证据,二审时法院很难采纳。但是有些法官认为程序公证需要服从实体公证,如果证人证言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有决定性证明力度的,也会予以采纳。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四条 “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证据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一审阶段的新证据、二审阶段的新证据。一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阶段的新证据包括:(1)一审庭审程序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此外,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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